2020年3月25日 星期三

小明如何依親回台用健保(圖解)

小明如何依親回台用健保(圖解)

鐵(Tie)
之所以會寫這篇文章,主要是這次武漢肺炎疫情爆發,許多能用健保的管道都跑了出來,為的就是想盡辦法使用台灣便宜又優質的醫療。尤其是小明事件所衍伸的後續,因為健保制度的設計瑕疵及不周全,讓這些小明們濫用健保,長此以往下去,健保不但要面臨破產危機,甚至排擠到真正有需求的民眾,降低健保對每個人的保障,失去健保原本的初衷。希望能用這篇文章,讓大家瞭解一些小明如何用健保的流程。

誰是小明


小明在這篇文章中,扮演的是中國籍配偶(小美)的小孩。
以下我會用台灣籍男方(老王)的角度來寫,而配偶則為中國籍女方(小美)

台灣與中國的法律糾纏


台灣與中國的關係特殊,畢竟中華民國政府就是從中國遷徙而來,也因此在法律上,對於中國(中國籍)和中國以外(外籍)有著差別。

就拿最近的小明事件來說吧,中國籍配偶與外籍(非中國籍)配偶的權利是截然不同的,我們中華民國針對中國籍人士要取得長期居留有專法對應。
來源: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23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 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 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由其在臺照料之 需要。
二、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二十歲以下。
三、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臺灣地 區原有戶籍,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四、其為經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依大陸 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探 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 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五、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
前項第四款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其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許可或定居許可 經撤銷或廢止時,原隨同或於其許可長期居留後申請親生子女之長期居留 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第一項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核配時為準;子女年齡之 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從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到取得身分證的流程


來源:移民署中文網-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 依親居留證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通過面談並辦妥結婚登記後,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證。
  • 長期居留證
    取得依親居留證後,自發證日起算或申請長期居留日往前推算滿4年,每年在臺居留期間逾183日,即可申請長期居留證。
  • 定居證
    取得長期居留證之日起在臺合法居住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即可申請定居證。
  • 身分證
    定居證取得後,始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
    *但3個月內須補具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大陸戶籍證明公證書,否則本署可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登記。

小明依親回台用健保可行嗎?


五、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
這條規定就是為了中國籍配偶與小明居留而設立的專案條款,意思就是這個小明(中國籍)只要跟我(台灣籍)有血緣關係並且未滿20歲,就算他是中國籍,依然可以依這條規定申請長期在台居留。

四、其為經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依大陸 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探 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 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這一條就不止限於中國籍配偶的小明了,如果你的(長期居留、定居)中國籍妻子與她的前夫和前前夫都有小孩,它們(小孩)都可以依此專案申請長期居留(當然要在16歲以下才行)。

光以上這兩條專案條款,申請長期居留就能擁有與我們(台灣人民)相同的權利(健保),不過沒有投票權、服兵役的義務。

狀況圖解



簡單說分為幾個狀況
  • 台灣籍(老王)與中國籍(小美)於台灣結婚並生下小明



    只要辦好該辦的手續,小美與小明的都可以合法來台灣,並且小明還可以選擇要中國籍還是台灣籍。

  • 台灣籍(老王)與中國籍(小美)於台灣結婚,中國籍(小美)取得依親居留,台灣籍(老王)想收養中國籍(小美)與前夫所生的小明。


    來源:大陸委員會-親屬來臺篇QA

    如果年齡在12歲以下
    可直接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向移民署申請定居,每年數額為36人。

    如果年齡在12歲以上20歲以下
    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183日以上,可以申請定居,每年數額為12人。

  • 台灣籍(老王)與中國籍(小美)於台灣結婚,並生下小明,中國籍(小美)取得依親居留證,並進一步領取台灣身分證,接著中國籍(小美)就變成台灣籍(小美)!



    然後台灣籍(小美)離婚,又可找中國籍(老陳)來台結婚,中國籍(老陳)再用這方法變成台灣籍(老陳),台灣就突然多出了2個「台灣人」,只要循著這套方法循環下去,台灣就會出現越來越多從中國籍變為台灣籍的人了。

  • 老王在台灣有一合法婚姻妻子(小花),老王在中國也有合法婚姻妻子(小美),並且老王與小美育有一子(小明),此時的小美由於在台灣與老王沒有婚姻關係,故稱為「小三」,如果想讓小美也能合法取得居留權,並獲得健保,就必須利用小明。



    1.老王認領小明,並讓小明依法取得台灣籍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23 條:五、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

    2.此時小美就可用小明有台灣戶籍的權利,行使探親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一)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3.並藉由探親合法入境,行使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來取得居留權,取得居留權後就可以投保「健保」。

    探親: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一)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14 條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後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對其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
    *但扶養事實與會面交往之認定,仍須政府機關面談判定。
    取得居留權:
    移民署-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申請定居送件須知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非台灣籍(外籍)人士何時可以用健保

基本上只要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就可以使用健保了。
其他條件可參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擁有「居留證明文件」除了沒有投票、兵役等台灣人民才可行使之權利外,其他權利可以說是與我們台灣人一樣的。
我是鐵,希望能用自己小小的影響力,讓台灣變得更好。


相關參考資料: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移民署中文網-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常見問題)
移民署中文網-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配偶來臺團聚
移民署中文網-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移民署中文網-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申請定居送件須知
大陸委員會-親屬來臺篇Q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二、非本國籍人士
自由時報電子報-中國人取得台灣國籍用這招?網友:我家有人就這樣
法律諮詢家-大陸小三生小孩 ,小三跟小孩是否能來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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